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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福部修正办法,112年1月1日起,持有药品许可证药商均应建立药品安全监视机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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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福利部于日前修正「药品安全监视管理办法」(原名称:药物安全监视管理办法),扩大规范凡药品许可证持有者均应建立药品安全监视机制,另为确保药品安全监视数据的完整性,药商应撰写其安全监视数据及报告,以强化我国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监视,落实我国药品安全监视制度,将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请参考连结:
本署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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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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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
(fda.gov.tw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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